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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举办《生态环境法典》专题辩论会

导读:为深入学习贯彻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聚焦执法实务难点,破解法条适用困惑,进一步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与办案能力,近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法律适用专题辩论会,局执法骨干、法规工作人员、年轻干部参加活动,特邀律师作为专家嘉宾现场点评。 本次辩论围绕基层执法高频争议焦点设置辩题: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仅依据客观行为,能否直接适用法典1108条逃避监管予以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聚焦执法实务难点,破解法条适用困惑,进一步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与办案能力,近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法律适用专题辩论会,局执法骨干、法规工作人员、年轻干部参加活动,特邀律师作为专家嘉宾现场点评。

本次辩论围绕基层执法高频争议焦点设置辩题: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仅依据客观行为,能否直接适用法典1108条逃避监管予以处罚移送拘留。正方观点: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可依据客观行为直接认定构成逃避监管,适用1108条处罚移送。反方观点: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必须查实主观故意,方可适用1108条,无故意只能适用1104条。

正反双方辩手均来自一线办案岗位,结合真实办案案卷、司法判例、证据规则展开激烈思辨。开篇立论条理清晰,攻辩质询直击痛点,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围绕主观故意如何认定、设施停运案件证据链如何固定、移送行政拘留证明标准、1104条与1108条法条边界等实务问题交锋博弈,既立足法典条文开展法理剖析,又直面环境执法取证现实困境。整场辩论不重辩论技巧,重在法理研讨,把办案过程中的疑点、风险点充分摆出来、讲透彻。

辩论结束后,特邀律师结合行政法理论、行政诉讼裁判实践作专业点评。律师从法典立法体系、行政处罚证据标准、人身自由权利保护等角度,对双方观点进行剖析解读。重点阐释:设施不正常运行不等于必然构成逃避监管;行政拘留涉及人身权益,证据标准应当从严;主观故意可依靠中控记录、运维台账、维修凭证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既不能“一刀切”客观归责,也不能任由企业以“设备故障”作为违法挡箭牌,为现场执法人员厘清办案思路,提示复议诉讼风险。年轻干部代表表示,通过参加此次辩论赛,切身感受到执法工作的规范严谨,在下一步工作中,借法典出台之机,学深学透法律条文,提升自身执法水平,尽快在工作岗位中履职担当。

主持人做辩论总结,《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对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以此次辩论活动为契机,做到以辩促学、以辩明法、以辩践行。要准确把握法典1104条、1108条的适用边界,区分故意逃避监管偷排与运维疏漏、设备故障等过失情形,坚持证据为王,做到过罚相当。既要保持环境执法震慑力度,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也要严守执法程序底线,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昌乐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分局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通过专题研讨、送法入企、案例复盘等多种形式,把法典学习成果转化为执法履职实效,不断夯实生态环境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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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美丽潍坊”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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