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案例一:聊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案一、违法行为及依据2026年4月,市县联动执法组执法人员对聊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甲苯系统1台现场可燃...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聊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4月,市县联动执法组执法人员对聊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甲苯系统1台现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未通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该违法行为判定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相关隐患并撤出甲苯系统现场作业人员。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5月,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安全员杨某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31日至2026年1月30日,证件已失效)。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5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6月,接市局移交线索,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原料发生重大变更,但该公司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4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聊城市应急管理局